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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签证须知
2006/02/10

中国签证简介

受理签证申请的机构

取得签证所需时间

申请签证须提供的资料

签证的有效期和停留期及入境次数

申请各种签证的手续

香港签证

健康证明书

签证费

其它事项

 

 

一、中国签证简介

中国签证是中国签证机关发给外国公民入、出或过境中国的许可证明。中国签证机关根据外国人的身份、来华目的,并参照护照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或普通签证。
普通签证分为八个类别,分别用汉语拼音字母(F、L、X、C、J-1、J-2、G、D)作代码。
F 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六个月的人员。
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因其它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
Z 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就业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
X 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C 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J-1 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
J-2 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G 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D 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中国的签证机关,在境外是中国驻外国大使馆、总领事馆、签证办事处、驻香港特派员公署和驻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外国人入境或过境中国,应向中国的上述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二、受理签证申请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叙利亚大使馆领事部
地址:叙利亚大马士革阿塔阿尤比大街83号  邮箱:2455
电话:00963-11-3327968
传真:00963-11-3338067


三、取得签证所需时间
办公时间:星期日至星期四 08:30-12:30
星期五、六及节假日休息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正常情况下,从提交申请之日起,到取得签证,需要四个工作日。如情况特殊,需要加急,须在递交签证申请时,向有关领事官员提供相关证明并获得同意后方可办理。办理加急须另付加急费。


四、申请签证须提供的资料
申请签证,申请人要亲自前往中国驻叙利亚大使馆办理,并提供有关资料。

申请人须如实回答被询问的有关问题,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
关于护照的有效期:
申请有效期为三个月的一次或二次入境签证,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须在6个月以上(从申请之日起计,下同);申请有效期为半年的二次或多次入境签证,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须在9个月以上;申请有效期为一年的多次入境签证,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须在15个月以上。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应有足够的空白签证页。
(二)相片
近期黑白或彩色的证件相片1张,并贴在《签证申请表》上。
(三)签证申请表
申请人须亲自逐项认真、如实填写专用《签证申请表》并签名。如填写不实或不完整,均可能使签证申请遭到拒绝。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邀请函电
除个人旅游签证外,申请签证须提供中方有关单位、公司、企业的邀请函电。
(五)叙利亚居留证
旅居叙利亚的外国人申请签证,须提供其在叙利亚有效居留证,或在叙利亚工作的雇主证明。中国驻叙利亚使馆原则上只接受叙利亚人和定居在叙利亚的外国人的签证申请。


五、签证的有效期、停留期和入境次数
签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三个月,停留期为一个月,入境次数为一次或两次入境。签证持有人须在签证有效期之内进入中国。入境后,在签证所示之停留期内在华合法停留。停留期从入境之日起计算。


六、申请各种签证的手续
(一)个人签证
1、旅游签证(L)
目的:赴华旅游观光、探亲访友以及处理私人事务等。
须提供的资料:
(1)有效护照
(2)《签证申请表》1份
(3)相片1张(要贴在《签证申请表》上)
(4)往返机票
(5)中国旅游部门的接待证明(限有组织的团体旅游)

2、访问、商务签证(F)
目的:应邀赴华访问、考察、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和短期进修、实习不超过六个月。
须提供的资料:
(1)中方有效邀请函电或中国驻叙利亚大使馆经商处介绍信
(2)有效护照
(3)《签证申请表》1份
(4)相片1张(要贴在上述《签证申请表》上)
(5)《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即由中国教育主管部门审发的JW201或JW202表(限于短期留学人员)
(6)中国学校的《入学通知书》(限于短期留学人员)
3、学习签证(X)
目的:赴华学习、进修、实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
须提供资料:
(1)中国学校的《入学通知书》
(2)中国教育主管部门审发的《外国留学人员赴华签证申请表》,即JW201或JW202表
(3)有效护照
(4)《签证申请表》1份
(5)相片1张(要贴在上述《签证申请表》上)

6)健康证明
4、职业签证(Z)
目的:赴华工作就业6个月以上
须提供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的《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批准证书》(限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限首席代表);或中国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或省级就业管理服务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或中国地方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限已在华居住者及其随住眷属)。
(2)中国政府授权单位签发的邀请函电
(3)有效护照
(4)签证申请表1份
(5)相片1张(要贴在上述《签证申请表》上)
(6)亲属关系证明或家庭户口薄影印件(限邀请函电中所列随行配偶、子女)

7)健康证明
5、过境签证(G)
目的:从中国过境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
须提供资料:
(1)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有效签证。如申请人享受前往国(或地区)免签证待遇,则应持有前往该国(地区)联程机票。
(2)有效护照
(3)签证申请表1张
(4)相片1张(要贴在上述《签证申请表》上)
6、偕行儿童签证
与持照人共用一本护照的偕行儿童,应在持照人所填的同一份《签证申请表》上注明,且每人各交1张相片。
(二)团体签证
团体签证包括团体旅游签证和团体访问签证两类
1、团体旅游签证
条件:
(1)人数须在5人以上
(2)全团人员须一起入、出中国国境
目的:赴华旅游
须提供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或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或被中国政府授权的旅行社出具的邀请函电。
(2)叙利亚组团旅行社担保书。
(3)专用《旅游团人员名单》一式三份(需打字,手书不接受。使馆有名单式样备索)。
2、团体访问签证
条件:
(1)人数须在9人以上
(2)全团人员须一起入、出中国国境
目的:赴华进行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观礼、民间友好访问等。
须提供的资料:
(1)被中国政府授权部门的邀请函电
(2)专用《访问团人员名单》一式三份(需打字,手书不接受。使馆有名单式样备索)。
注:申请人入、出中国国境时,须向中国边防检查站交验各自的有效护照。


七、香港签证
(一)申请签证的方式
申请人可以下列方式申请赴香港签证:
1、向中国驻叙利亚使馆申请(提前4周)。
2、 自己将申请直接递交或以邮寄方式或通过在香港保证人转交给香港入境事务处。其地址如下:
中文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入境事务处大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
英文地址:Hong Kong Immigration Department, Immigration Tower, 7, Gloucester Road, Wan Chai, Hong Kong
电话号码:(852)28 24 61 11
图文传真:(852)28 77 77 11
网 址: http://www.info.gov.hk/immd

(二)申请签证的材料

1、申请表(I.D.812A款)正反面

2、护照复印件

3、工作证明

4、邀请函或在港联系人地址、电话

5、经济证明

注: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途经香港,可凭有效护照和联程机票在港停留7天,无需办理进入许可。超过7天者,须办理进入许可。颁发许可期限视情而定。


八、健康证明
在华停留一年及一年以上者,需进行体格检查。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该健康证明书须先后经叙利亚外交部认证处和中国驻叙利亚大使馆领事部认证。未经中国使馆认证的健康证明不能在中国境内使用。


九、签证费 (以叙镑计算)
(一)大陆签证

正常期限取证:4天
叙籍公民(包括持叙方颁发护照的巴勒斯坦人)
(1)三个月有效一次入境签证       450          

2)三个月有效二次入境签证       700      
(3)六个月有效多次入境签证       900         
(4)一年有效多次入境签证         1360        

第三国公民(美国公民除外)

1)三个月有效一次入境签证       1500         

2)三个月有效二次入境签证       2250    
(3)六个月有效多次入境签证       3000         
(4)一年有效多次入境签证         4500
特急费(当日取) 加收1500
加急费(第2至3日取)加收 1050

携行人,每人按一次签证正常标准收费                   

(二)香港签证

无论入境次数,均为签证费每人1500,发送申请人资料费每人1000。
注:签证费应以现金支付。

十、其它事项

(一) 赴华签证的有效期,停留期和入境次数,由领事官员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做出决定;

(二)领事官员有权拒绝受理不符合中国法律和规定的签证申请;

(三)领事官员有权改变、取消已发签证并无需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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